关于印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》的通知
各地、州、市农业农村局: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21—2025年)》,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,持续优化法治营
商环境,服务市场主体发展,推进包容审慎监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区农业执法实际,
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免罚清单》),现印发给你们
遵照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免罚适用情形
《免罚清单》中包含“轻微不罚”和“首违免罚”两种免罚情形,区内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,要坚持处
罚与教育相结合、过罚相当的原则,结合案件的事实、情节、证据等综合判断,满足《免罚清单》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,适用
“轻微不罚”或“首违免罚”。
二、免罚适用原则
一是依法监管。坚持依法监管,确保执法有据、程序合法,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,
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,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。
二是过罚相当。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,做到过罚相
当。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,经批评教育、即时或承诺改正后,作出不予处罚决定。
三是柔性执法。灵活运用引导、说服、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,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,规范生产经营秩序,实现法
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、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。
三、免罚适用条件
《免罚清单》所指“首违免罚”中“首次”是指,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,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
发生地未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。《免罚清单》所称“及时改正”中“及时”,既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发
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,又包括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,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,在限期
内予以改正。“改正”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,又包括行政相对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。
四、免罚适用要求
(一)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。原则上,纳入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,应当适用《免罚清单》,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《责
令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,农业农村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,尽快完成核查并整理归档。行政相对人收到《责令改正通知
书》后拒不改正、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,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立案。
(二)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。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,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。行政相
对人应签署承诺,承诺书一式两份,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各持一份。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,并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
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》及时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,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。对于通过实名举报、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
获得的案件线索,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。
(三)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。各地在实施《免罚清单》过程中,要密切跟踪、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,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
相对人的意见建议,及时发现问题、总结经验,提出调整建议。《免罚清单》未列明的免罚情形,但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
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,应不予行政处罚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等情
况,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。
(四)加强普法宣传教育。认真贯彻落实“谁执法谁普法”的普法责任制,在实施《免罚清单》时,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,指
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,使其知错改错。以增强自律意识、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,
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、诚信经营。
五、免罚适用时间
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》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。本清单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
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。
附件:1.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》
2.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》
自治区农业农村厅
2023年12月20日
附件1:
附件2: